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不定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申报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法律规定,煤矿企业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栓举骠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