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必要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